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醉驾与恶意欠薪入刑体现民意

  昨天,刑法修正案(八)草案提请全国人大常委会审议。引人关注的是,草案将醉酒驾车、恶意欠薪等规定为犯罪: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,处拘役,并处罚金;对于有能力支付而不支付或者以转移财产、逃匿等方法逃避支付劳动者的劳动报酬,最高可处七年有期徒刑,并处罚金。


  醉酒驾车导致的严重交通事故,欠薪引发的恶劣事件,近年来屡屡成为社会新闻热点,引起公众的愤怒情绪。2008年底,成都司机孙伟铭无证醉酒驾车,致4人死亡;2009年6月,南京司机张明宝酒后驾车,连撞9人,致5人死亡;今年5月,北京司机陈家酒后追尾,造成一家三口两人死亡……2009年底,吉林女子王鸿丽讨薪,被殴打侮辱;今年1月,河北打工者高志强讨薪反被刺伤,导致右肾被摘除……这些事实说明,醉驾和恶意欠薪对社会稳定和谐的破坏,已经累积到了一个比较严重的程度,亟需更严厉的法律手段进行震慑和惩戒。这也是民意的期待。


  世界卫生组织的事故调查显示,大约50%-60%的交通事故与酒后驾车或醉驾有关。但在我国现有法律实践中,只要没有造成重大交通事故,醉驾者就不需要承担刑事责任,只面临行政处罚。这样的违法成本显然过低,容易让醉驾者产生侥幸心理,而一旦酿成交通事故,后果不堪设想。2009年8月,公安部曾开展4个月的严厉整治酒驾的专项行动,收到明显效果。然而,专项行动毕竟是一时的,只有形成常态的法律震慑,让醉驾者一上路即构成犯罪,才能真正起到预防作用,减少重大事故的发生,保障守法公民的道路安全感。


  在今年两会期间,全国总工会副主席张鸣起就呼吁,应设立“恶意欠薪罪”。恶意拖欠工资的行为是对劳动者合法权益的侵害,严重破坏了诚实信用的市场原则。劳动者参与劳动的主要目的是获得收入,以支付自己和家庭的生活成本,因此恶意欠薪不仅违背契约,而且使劳动者陷入生活困境,造成恶劣的社会影响,超出了民事立法能够调整的范畴。目前对于欠薪,通常的做法只是要求企业整改,稍重的处罚也只是罚一点补偿金,对企业而言,根本无关痛痒。与醉驾类似,当违法成本小于违法得利时,又如何遏制恶意欠薪者的违法冲动?


  1997年刑法颁布以来,已历经7次修改,都是正视现实需求、呼应民意期待的体现。以刑法的震慑力预防犯罪,是立法的主要目的;在其他法律、行政手段不足以约束、惩戒时,就需要以刑法的强制力维护公民合法权益和社会稳定。当然,刑法修改之外,还需要配套法律、制度加以完善,才能真正“治本”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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